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改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各检查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药物警戒检查指导原则〉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22〕17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了《药物警戒检查细则(试行)》。经365bet手机开户_365bet官方网_365bet线路检测中心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 年第1 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该细则自2023年3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3月20日。
365bet手机开户_365bet官方网_365bet线路检测中心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0日
(主动公开)
药物警戒检查细则(试行) | ||||
重点内容 | PV 序号 | 检查方法和内容 | 检查项目(缺陷风险建议等级) | 检查要点 |
(一) 机构人员与资源(PV01-PV07) | PV01 | 查看药品安全委员会组织结构,应包括委员会主要人员姓名、职位信息等;查看相关制度或规程文件,应包括委员会职责、工作机制、工作程序等描述:查看委员会工作记录,如会议纪要、决策文件等;查看决策文件的实施和追踪是否与所描述的相一致;抽查询问药品安全委员会主要人员对岗位职责的了解程度及参与委员会工作的情况。GVP 第 19、20、99、106 条 | 1.持有人是否建立了药品安全委员会(** ) | 1.1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药品安全委员会,药品安全委员会组织结构应包括主要人员姓名、部门、职位信息等。1.2建立药品安全委员会组成人员列表。 |
2.药品安全委员会职责是否清晰、合理 | 2.1应当有明确的药品安全委员会职责,职责文件应表述清晰、便于执行。药品安全委员会职责至少包括: (4)审核药物警戒计划。 | |||
3.药品安全委员会组成是否满足要求 | 3.1药品安全委员会一般由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药物警戒负责人、药物警戒部门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相关部门如:研发、注册、生产、质量、销售、市场部门等。 | |||
4.是否建立合理的工作机制和程序,并按程序开展工作(*) | 4.1药品安全委员会应当建立相关的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并按程序开展工作。药品安全委员会活动应当有工作记录,如决策文件、会议纪要、会议签到等。决策文件的实施和追踪应当与描述的相一致。 | |||
(一)机构 人员与资源(PV01-PV07) (一)机构 人员与资源(PV01-PV07) (一)机构 人员与资源(PV01-PV07) (一)机构 人员与资源(PV01-PV07) | PV02 | 查看持有人组织机构图(具有独立的药物警戒部门且至少应当与质量部门层面的药物警戒,图中应反映与集团中相关单位的关系);查看药物警戒部门职责和/或岗位职责文件。GVP 第19、21、106 条,疫苗管理法第54条;《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撰写指南》 | 5.持有人是否设置了专门的药物警戒部门(**) | 5.1持有人(含疫苗持有人)应当设置专门的药物警戒部门。 |
6.是否有部门职责和/或岗位职责,部门职责/岗位职责是否全面、清晰、合理 | 6.1药物警戒部门应当有明确的职责和/或岗位职责。药物警戒部门的职责至少包括: | |||
PV03 | 查看药物警戒体系组织结构图;查看涉及相关部门职责的文件。GVP第19、22、106条 | 7.持有人是否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药物警戒职责,相关部门可能包括药物研发、注册、生产、销售、市场、质量等部门 (*) | 7.1持有人应当明确各相关部门在药物警戒活动中职责(如药物研发、注册、生产、销售、市场、质量等部门)。 | |
PV04 | 查看药物警戒负责人聘任证明或岗位证明文件、背景和资质证明(如学历和学位证书、技术职称、工作简历、培训证明);查看药物警戒负责人岗位职责文件; 检查该负责人在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中的登记情况;询问该负责人对药物警戒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等的熟悉程度。 | 8.持有人是否指定了药物警戒负责人负责本企业药物警戒体系的运行和维护(**) | 8.1持有人应当指定药物警戒负责人负责本企业药物警戒体系的运行和维护。 8.2持有人指定药物警戒负责人的证明材料,药物警戒负责人简历信息的证明材料,药物警戒负责人在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中登记的证明材料。 | |
9.药物警戒负责人的职务、专业背景、资质和工作经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等 | 9.1药物警戒负责人应当是具备一定职务的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医学、药学、流行病学或相关专业背景,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年以上从事药物警戒相关工作经历,应有相关证明资料(如学历和学位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工作简历、培训证明等)。 | |||
10.药物警戒负责人职责是否全面、清晰、合理 | 10.1应当有明确的药物警戒负责人职责,职责文件应表述准确、全面、清晰、合理、便于执行。 | |||
11.药物警戒负责人是否在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中登记,有变更是否及时更新。(*) | 11.1药物警戒负责人应当在国家药品不良反应(ADR)监测系统中登记。 | |||
PV05 | 了解专职人员数量(包括药物警戒部门负责人、专兼职工作人员、药品不良反应联系人等):查看专职人员聘用证明或岗位证明文件、专业背景证明(如学历学位证书、工作经历、培训证明等):抽查询问专职人员对药物警戒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指南等的熟悉程度。GVP第 23、26、106条,疫苗管理法第54条 | 12.持有人是否配备满足药物警戒活动需要的专职人员(*) | 12.1持有人(含疫苗持有人)应当配备足够数量满足药物警戒活动需要的专职人员,应有专职人员聘用证明或岗位证明文件,并有清晰的职责文件。 | |
13.专职人员是否具备开展药物警戒活动所需专业背景、知识和技能,是否熟悉我国药物警戒相关法律法规等 | 13.1专职人员应当具有开展药物警戒活动所需专业背景,具有医学、药学、流行病学或相关专业知识,应有相关证明资料(如学历和学位证书、工作经历等)。 | |||
14.专职人员是否接受过药物警戒的相关培训(*) | 14.1专职人员应当接受过与药物警戒相关的培训,应有培训证明材料,如:专职人员药物警戒培训记录、培训考核记录等。 | |||
PV06 | 查看药物警戒培训计划、记录和档案,包括培训通知、签到表、培训材料、考核记录、培训照片等。 | 15.是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按计划开展培训(*) | 15.1持有人应当根据岗位需求与人员能力制定适宜的药物警戒年度培训计划,并按计划开展培训。 15.2建立已完成和计划开展的培训列表。 | |
16.参与药物警戒活动的所有人员是否均接受了培训 | 16.1参与药物警戒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专职、兼职和药物警戒相关部门人员)应当接受培训。应有药物警戒培训记录和档案,包括培训计划、通知、签到表、培训材料、考核记录、培训照片等。 | |||
17.培训内容是否合理,是否与药物警戒职责和要求相适应 | 17.1药物警戒培训内容合理,培训内容应当包括:药物警戒基础知识和法规、岗位知识和技能等。 | |||
18.是否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 | 18.1应当按规定对培训进行效果评估,并有培训效果评估记录表,现场提问相关工作人员药物警戒基础知识和法规、岗位知识和技能等。 | |||
PV07 | 查看办公区域、办公设施、网络环境、资料档案存储空间和设备:了解MedDRA 医学词典、文献检索资源配备情况;查看信息化工具(如存储、分析不良反应报告的数据库软件)或信息化系统(如采用E2B格式的报告系统、信号检测或风险预警系统等),信息化系统是否具有系统灾难恢复计划及业务应急计划等;查看安全保密措施是否到位:可要求进行功能演示。信息化系统是否具有恢复计划及业务应急计划等; | 19.持有人是否配备了满足药物警戒工作所需的设备与资源(*) | 19.1持有人应当配备满足药物警戒活动所需的设备与资源,包括:办公区域和设施、安全稳定的网络环境,纸质和电子资料存储空间和设备(如硬盘或光盘等)、文献检索资源、医学词典、信息化工具或系统等:现场查看信息化工具或系统:存储、分析不良反应报告的数据库软件或 E2B 格式的报告系统、信号检测或风险预警系统等。 | |
20.设备资源的管理和维护是否能确保其持续满足使用要求 | 20.1持有人应明确信息化系统在设计、安装、配置、验证、测试、培训、使用、维护等环节的管理要求。 | |||
21.药物警戒信息化系统(如有)是否满足相关要求,是否具有实现其安全、保密功能的保障措施 | 21.1持有人应明确信息化系统的安全管理要求,根据不同的级别选取访问控制、权限分配、审计追踪、授权更改、电子签名等控制手段,确保信息化系统及其数据的安全性。 | |||
二、质量管理与文件记录(PV08-PV14) | PV08质量管理体系 | 了解持有人如何对药物警戒体系及活动进行质量管理:查看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中有关质量管理的描述;查看持有人质量管理体系相关文件,如制度与规程、质量体系文件记录等。 | 22.持有人质量管理体系中是否包含对药物警戒体系及其活动的质量管理要求,是否对药物警戒体系及活动进行质量管理(**) | 22.1持有人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包括与药物警戒活动有关的机构、人员、制度、资源等要素及质量管理要求,并与持有人的类型、规模、持有品种的数量及安全性特征等相适应。 22.4持有人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文件列表、药物警戒体系性能指标考核结果、主文件修订日志。 |
23.是否制定了药物警戒质量目标,是否将药物警戒的关键活动纳入质量保证系统中(*) | 23.1持有人应当制定药物警戒质量目标,建立质量保证系统,将药物警戒的关键活动纳入质量保证系统中。 23.3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应当概述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概述药物警戒质量目标。 | |||
24.质量控制指标是否具体、可测量,并涵盖药物警戒的关键活动 | 24.1持有人应当制定并适时更新药物警戒质量控制指标,控制指标应当贯穿到药物警戒的关键活动中,并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员。 | |||
PV09 | 了解持有人如何开展内审及审核人员情况;查看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中有关药物警戒内审的描述;查看内审计划、内审方案、内审记录;查看对于内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预防措施,了解跟踪、评估情况。GVP第11-14、106条 | 25.是否针对药物警戒体系及活动制定内审计划,并定期开展内审(**) | 25.1持有人应当针对药物警戒体系及活动制定内审计划,并定期开展内审,当药物警戒体系出现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开展内审。注:这里的内审不包括药物警戒部门组织开展的内部质控活动。内审至少一年开展一次。 25.2建立已完成和计划开展的内部审核列表。 | |
26.内审是否独立、系统、全面 | 26.1内审工作可由持有人指定人员独立、系统、全面地进行,也可由外部人员或专家进行。注:内审人员应独立于被审核工作, 应当查看内审员是否有相应的资质或是相关的培训记录。 26.2对药物警戒体系内审内容应全面,包括审核各项制度、规程及其执行情况,评估药物警戒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有效性。 | |||
27.内审前是否制定审核方案,内审记录是否完整(*) | 27.1开展内审前应当制订内审方案,并经过审核。 | |||
28.对于内审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进行跟踪和评估(*) | 28.1持有人对内审发现的问题,应当调查问题产生的原因,采取相应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并对纠正和预防措施进行跟踪和评估。 | |||
二、质量管理与文件记录(PV08-PV14) | PV10 | 查看制度与规程文件目录:审查各类制度与规程文件内容及执行情况;查看文件管理操作规程及相关记录。 | 29.制度和规程文件是否覆盖关键药物警戒活动(*) | 29.1持有人应当制定完善的药物警戒制度和规程文件,覆盖关键药物警戒活动。至少应当覆盖质量管理、机构人员与资源、监测与报告、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文件、记录与数据管理、临床试验期间药物警戒等。 |
30.制度和规程文件内容是否合规、清晰、可操作 | 30.1药物警戒各项制度和规程文件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可操作,内容描述准确、清晰、易懂。 | |||
31.是否建立了文件管理操作规程,文件(包括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更新等是否按照规程执行 | 31.1持有人应建立文件管理操作规程。 31.3制度和规程文件应当分类存放、条理分明,便于查阅。 | |||
32.是否对制度和规程文件定期审查和及时更新 | 32.1持有人应有对制度和规程文件进行定期审查的相关要求,并定期开展审查,确保现行文件持续适宜和有效。 | |||
33.涉及药物警戒活动的文件是否经药物警戒部门审核 | 33.1可能涉及药物警戒活动的文件(包括本部门和其他部门)应当经药物警戒部门审核。 | |||
34.是否建立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 | 34.1持有人应当创建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用以描述药物警戒体系及活动情况。 | |||
PV11 | 查看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查看相关制度和规程中有无主文件更新的要求:查看主文件更新记录及更新内容(可结合具体检查项目进行审核) GVP 第 104-106 条;《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撰写指南》 | 35.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 35.1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应符合相关要求,内容至少包括: (1)组织机构:描述与药物警戒活动有关的组织架构、职责及相互关系等;(2)药物警戒负责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居住地区、联系方式、简历、职责等;(3)专职人员配备情况:包括专职人员数量、相关专业背景、职责等;(4)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来源:描述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收集的主要途径、方式等;(5)信息化工具或系统:描述用于开展药物警戒活动的信息化工具或系统;(6)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提供药物警戒管理制度的简要描述和药物警戒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目录;(7)药物警戒体系运行情况:描述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与报告,药品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等情况;(8)药物警戒活动委托:列明委托的内容、时限、受托单位等,并提供委托协议清单;(9)质量管理:描述药物警戒质量管理情况,包括质量目标、质量保证系统、质量控制指标、内审等;(10)附录:包括制度和操作规程文件、药品清单、委托协议、内审报告、主文件修订日志等。 | |
二、质量管理与文件记录(PV08-PV14) | ||||
36. 主文件与现行药物警戒体系及活动情况是否保持一致,是否及时更新 | 36.1 持有人应及时更新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当药物警戒责任主体(持有人)、药物警戒组织机构、药物警戒负责人、药物警戒活动委托等发生重大变化时,或者因监管部门检查、持有人内部审核等工作需要的,持有人应当及时更新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 | |||
PV12 | 查看有关记录和数据管理的相关规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和台账记录等:结合检查项目审查各类记录和数据是否符合要求。 | 37.关键的药物警戒活动是否有记录(**) | 37.1持有人应规范记录药物警戒活动的过程和结果。 | |
38.记录与数据是否真实、准确(*) | 38.1药物警戒记录与数据应真实、准确。 | |||
39.记录与数据是否完整、可追溯 | 39.1持有人应妥善管理药物警戒活动产生的记录与数据,记录与数据应当完整,保证药物警戒活动可追溯。 | |||
40.纸质记录是否字迹清晰易读、不易擦除 | 40.1纸质记录应当字迹清晰、易读、不易擦除。 | |||
二、质量管理与文件记录(PV08-PV14) 二、质量管理与文件记录(PV08-PV14) | 41.电子记录系统是否建立业务操作规程、定期备份、设置权限,数据改动是否能够追踪、留痕 | 41.1 电子记录系统应当具备记录的创建、审核、批准、版本控制,以及数据的采集与处理、记录的生成、复核、报告、存储及检索等功能。 41.3使用电子记录系统,应当建立业务操作规程,规定系统安装、设置、权限分配、用户管理、变更控制、数据备份、数据恢复、日常维护与定期回顾的要求。 | ||
42. 是否有措施保证记录和数据的安全、保密、不被损毁和丢失(*) | 42.1在保存和处理药物警戒记录和数据的各个阶段应当采取特定的措施,确保记录和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 |||
43. 数据和记录保存年限是否符合要求(*) | 43.1 药物警戒记录和数据至少保存至药品注册证书注销后十年,并有制度或文件明确规定。 | |||
44 委托开展药物警戒活动产生的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 44.1委托开展药物警戒活动所产生的文件、记录和数据,应当符合《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44.2建立委托合同/协议或其他书面证明材料列表。 | |||
45. 受让其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相关药品注册证书时,是否获得了药物警戒相关记录和数据(*) | 45.1 持有人转让或接收药品相关注册证书的,应当同时移交或接收药物警戒的所有相关记录和数据,确保移交过程中记录和数据不被遗失,并做好接收记录。 | |||
PV13 | 了解持有人是否存在药物警戒委托包括(集团内委托)情况:查看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中委托部分相关描述:查看委托协议或书面约定的相关文件:查看受托方对审计结果及存在问题的纠正和预防措施相关记录;查看受托方培训与沟通记录等。GVP第 15-18 条 | 46.委托开展药物警戒活动的,持有人是否考察受托方的药物警戒条件和能力,双方是否签订协议或在集团内书面约定相应职责与工作机制(*) | 46.1持有人委托开展药物警戒相关工作的,双方应当签订委托协议,保证药物警戒活动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相应法律责任由持有人承担。 | |
47.委托协议或书面约定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 47.1委托协议或书面约定的相关文件内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药物警戒委托协议撰写指导原则(试行)》。 | |||
48.委托双方工作职责是否清晰、机制是否合理、衔接是否顺畅 | 48.1委托协议或书面约定应当有明确的委托双方职责,内容完整、清晰、合理,便于执行。 | |||
49.对受托方是否定期进行审计,对审计结果及存在的问题是否采取了纠正和预防措施(*) | 49.1持有人应当定期对受托方进行审计,要求受托方充分了解其药物警戒的质量目标,确保药物警戒活动持续符合要求。 | |||
PV14 | 查看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中持有人用户信息和产品信息。GVP第10条 | 50.持有人是否在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中注册用户信息和产品信息,是否按要求变更(包括药品说明书) (*) | 50.1持有人应当于取得首个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后的30日内在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中完成信息注册(包括持有人信息和产品信息)。 | |
三、监测与 报告(PV15-PV18) | PV15 | 了解持有人信息自主收集的途径和方法(包括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可验证相关报告途径和方法的有效性:查看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中有关疑似不良反应信息来源的描述。 | 51. 持有人是否建立了自主的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收集途径(**) | 51.1持有人应当主动开展药品上市后监测,建立自主的疑似不良反应信息收集途径,主动收集药品使用过程中的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包括来源于自发报告、上市后相关研究及其他有组织的数据收集项目、学术文献和相关网站等涉及的信息。 |
52.信息收集途径和方法是否全面、畅通、有效:收集途径包括: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学术文献、上市后研究、数据收集项目、相关网站等(*) | 52.1持有人应建立并不断完善信息收集途径,全面、有效地收集药品使用过程中的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 52.4持有人应指定专人负责接听电话,收集并记录患者和其他个人(如医生、药师、律师)报告的不良反应信息;应确保电话畅通,工作时间应有人接听,非工作时间应设置语音留言。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及时在说明书、标签或者门户网站上更新。持有人应以有效方式将不良反应报告方式告知消费者。 52.6 持有人发起或资助的上市后相关研究或其他有组织的数据收集项目,持有人应当确保相关合作方知晓并履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责任。 | |||
三、监测与报告(PV15-PV18) 三、监测与 报告(PV15-PV18) | ||||
53.对于境内外均上市的药品,是否建立了境外信息收集途径(*) | 53.1境内外均上市的药品,持有人应当收集在境外发生的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可通过电话、传真、委托第三方等途径收集。 | |||
PV16 | 了解不同途径来源信息的记录、传递、核实、随访、调查等过程:抽查原始记录、随访记录、调查报告:查看监督管理部门反馈数据的下载记录,了解反馈数据的分析评价和报告情况。GVP第40-42条、51条AEFI方案四“调查诊断”七“职责 | 54.信息收集是否有原始记录(*) | 54.1持有人对各种途径收到的不良反应信息,如电子邮件、信函、电话、医生面访等均应有原始记录,并妥善保管。 | |
55.记录在传递过程中是否保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可追溯:原始记录表格(如有)设计是否合理。 | 55.1药品不良反应原始记录包括纸质记录、电子文档、录音、网站截屏、电话记录、医生面访记录表等,原始记录表格设计应当合理,便于记录。 | |||
56.严重不良反应报告(含死亡病例报告)、非预期不良反应报告中缺失的信息是否进行随访,随访是否及时,是否有随访记录。 | 56.1持有人应当对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非预期不良反应报告中缺失的信息进行随访。随访应当在不延误首次报告的前提下尽快完成。如随访信息无法在首次报告时限内获得,可先提交首次报告,再提交跟踪报告。持有人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电话、访视等适宜的方式对报告中缺失的信息进行追踪访问,并有完整的随访记录。 | |||
57.对监督管理部门反馈的数据信息,是否定期下载并按要求处置(*) | 57.1持有人对药品监测机构反馈的疑似不良反应报告(包括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AEFI)应当定期下载,并对报告分析、评价,按要求上报、处置。 | |||
58.是否配合对药品不良反应、疫苗AEFL的调查工作 | 58.1持有人(含疫苗持有人)应积极配合药品监管部门开展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疫苗AEFI调查。 | |||
59.对于境内外均上市的药品,是否及时报告了药品在境外因安全性原因暂停销售、使用或撤市等信息。 | 59.1 因药品不良反应原因被境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暂停销售、使用或撤市的,持有人应当在获知相关信息后 24 小时内报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 |||
三、监测与报告(PV15-PV18) | PV17 | 抽查不同类别(一般、严重、死亡)疑似药品不良反应/AEFI 报告表,查看报告表填写和评价记录和随访记录,追溯原始记录和随访记录,检查报告内容是否与原始记录一致:检查报告时限是否合规。GVP第43-54 条AEFI方案三“报告”、七“职责” | 60.报告表填写是否真实、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关填写要求(*) | 60.1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填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符合《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收集和报告指导原则》 |
61.药品不良反应严重性、预期性、关联性评价是否科学、合规 | 61.1持有人应当对药品不良反应的预期性进行评价。当药品不良反应的性质、严重程度、特征或结果与持有人药品说明书中的表述不符时,应当判定为非预期不良反应。 61.3 持有人应当按照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发布的药品不良反应关联性分级评价标准,对药品与疑似不良反应之间的关联性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价。(1)对于自发报告,如果报告者未提供关联性评价意见,应当默认药品与疑似不良反应之间存在关联性。(2)如果初始报告人进行了关联性评价,若无确凿医学证据,持有人原则上不应降级评价。 61.4 药品上市后相关研究或有组织的数据收集项目中的疑似不良反应,持有人应当进行关联性评价,关联性评价应符合《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收集和报告指导原则》4.3 的要求。 | |||
62.报告范围、报告时限是否合规(*) | 62.1 持有人应当报告患者使用药品出现的怀疑与药品存在相关性的有害反应,其中包括可能因药品质量问题引起的或可能与超适应症用药、超剂量用药等相关的有害反应。 62.7持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手段阻碍报告者的报告行为。 | |||
63.原始记录、随访记录是否可追溯 | 63.1已提交的个例不良反应报告表应能追溯到原始记录、随访记录,且内容一致。 | |||
64.疫苗持有人是否依职责向受种者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所发现的疫苗AEFI | 64.1疫苗持有人应当根据《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的规定的报告范围和时限向受种者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发现的疫苗AEFI。 | |||
PV18 | 了解持有人近五年获批的创新药、改良型新药,以及监督管理部门或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要求关注的品种情况;查阅加强监测的相关资料,如方案、记录、报告等。GVP第39条 | 65.对于创新药、改良型新药及监管机构或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要求关注的品种,持有人是否结合品种安全性特征进行了加强监测 | 65.1 对于创新药、改良型新药、省级及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要求关注的品种,持有人应当根据品种安全性特征加强药品上市后监测。 | |
66.监测方法是否适当 | 66.1 监测方法适当,持有人可通过在药品说明书、包装、标签中进行标识等药物警戒活动,可通过协议(或培训推广等)方式强化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患者对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上报意识,加强上市后监测。 | |||
67.对监测结果是否进行了分析、利用 | 67.1持有人对监测结果应当进行分析、利用。 | |||
四、风险识别与评估(PV19-PV23) | PV19 | 了解纳入信号检测品种的覆盖范围:检查信号检测工作开展情况,查看信号检测记录:了解信号检测的方法、频率、程序: 了解信号判定的原则和标准:查看有无检出的信号和重点关注信号(包括呈现聚集性特征的信号)。 | 68.持有人对各种途径收集的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是否开展了信号检测(**) | 68.1持有人应当对各种途径收集的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开展信号检测。 |
69.信号检测的方法和频率是否科学、适当(*) | 69.1持有人根据自身情况及产品特点选择科学、适当、有效的信号检测方法,并按规程文件开展信号检测工作。 69.3 信号检测频率则应当根据药品上市时间、药品特点、风险特征等相关因素合理确定。对于新上市的创新药、改良型新药、省级及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要求关注的其他品种等,应当增加信号检测频率。 | |||
四、风险识别与评估(PV19-PV23) | 70.信号判定(如关注信号的判定,无效信号的判定,优先级判定)的原则是否合理 | 70.1持有人在开展信号检测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信号: | ||
PV20 | 查看信号评价记录或报告,了解评价过程、结果及建议;查看呈现聚集性信号的病例分析和情况调查资料;查看通过信号检测和评价有无发现新的药品风险。 | 71.是否对检测出的信号进行了评价(**) | 71.1持有人应当综合汇总相关信息,对检测出的信号开展评价,综合判断信号是否已构成新的药品安全风险。 | |
72. 评价是否全面,是否提出合理的评价意见 | 72.1评价的信息应全面,相关信息包括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包括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反馈的报告)、临床研究数据、文献报道、有关药品不良反应或疾病的流行病学信息、非临床研究信息、医药数据库信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发布的相关信息等,必要时,持有人可通过开展药品上市后安全性研究等方式获取更多信息。 | |||
73.检测出的呈现聚集性特点的信号是否及时进行了病例分析和情况调查(*) | 73.1 持有人获知或发现同一批号(或相邻批号)的同一药品在短期内集中出现多例临床表现相似的疑似不良反应,呈现聚集性特点的,应当及时开展病例分析和情况调查。 | |||
四、风险识别与评估(PV19-PV23) 四、风险识别与评估(PV19-PV23) 四、风险识别与评估(PV19-PV23) | PV21风险评估 | 查看风险评估记录或报告,了解评估内容、结果及风险管理建议。GVP第62-68条 | 74.是否对新的药品安全风险进行了评估,并有风险评估的记录或报告(*) | 74.1持有人应当及时对新的药品安全风险开展评估。 |
75. 评估的内容是否全面、科学 | 75.1 持有人对新的药品安全性风险评估应当分析影响因素,描述风险特征,判定风险类型,评估是否需要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等。评估应当综合考虑药品的获益-风险平衡。 | |||
76. 是否提出合理的评估意见 | 76.1持有人应当对药品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并提出合理的评估意见。对重要的已识别风险、重要的潜在风险应当采取风险管理或是控制措施。 | |||
77. 是否按要求对风险识别和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风险进行了报告(*) | 77.1 持有人在风险识别和评估过程中,认为风险可能严重危害患者生命安全或公众健康的,应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
PV22 | 抽查上市后安全性研究案例,包括研究方案、研究报告,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信息等。 | 78.是否根据省级及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开展药品上市后安全性研究(**) | 78.1持有人(含疫苗持有人)应当按照省级及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开展药品(含疫苗)上市后安全性研究。建立正在开展的上市后安全性研究或其他数据收集项目列表。 78.2 对批准疫苗注册申请时提出进一步研究要求的疫苗,疫苗持有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 | |
79.是否根据药品风险情况主动开展药品上市后安全性研究 | 79.1持有人(含疫苗持有人)应当根据药品风险情况主动开展药品(含疫苗)上市后安全性研究。 79.2 药品上市后开展的以识别、定性或定量描述药品安全风险,研究药品安全性特征,以及评估风险控制措施实施效果为目的的研究均属于药品上市后安全性研究。 | |||
80.研究方案是否由具有适当学科背景和实践经验的人员制定,由药物警戒负责人审核或批准 | 80.1持有人开展药品上市后安全性研究应当制定书面的研究方案。研究方案应当由具有适当学科背景和实践经验的人员制定,并经药物警戒负责人审核或批准。 | |||
81.是否按要求对研究中发现的新信息和药品安全问题进行了评估或报告(*) | 81.1持有人应当监测研究期间的安全性信息,发现任何可能影响药品获益-风险平衡的新信息,应当及时开展评估。81.2 研究中发现可能严重危害患者的生命安全或公众健康的药品安全问题时,持有人应当立即采取暂停生产、销售及召回产品等风险控制措施,并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
PV23 | 查看持有人向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提交的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定期获益-风险评估报告,检查报告覆盖期、提交时间、频率;查看是否覆盖所有应提交报告的品种:抽查近期上报的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定期获益-风险评估报告,检查报告的格式和内容,核查报告中纳入的安全性信息是否包含了所有信息来源:对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意见中有相关要求的,检查是否及时处理或回应。 | 82.撰写格式和内容是否符合《药品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撰写规范》或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有关指导原则的要求(*) | 82.1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应当以持有人在报告期内开展的工作为基础进行撰写,对收集到的安全性信息进行全面深入的回顾、汇总和分析,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药品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撰写规范的要求; | |
83. 数据覆盖期是否完整和连续 84.报告是否按规定的频率和时限要求提交(*) | 83.1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数据覆盖期应当保持完整性和连续性。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数据汇总时间以首次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日期为起点计,也可以该药物全球首个获得上市批准日期(即国际诞生日)为起点计。 84.1 创新药和改良型新药应当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之日起每满1年提交一次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直至首次再注册,之后每5年报告一次。其他类别的药品,一般应当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之日起每5年报告一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另有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提交。 | |||
85.报告是否经药物警戒负责人批准同意 | 85.1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应当由药物警戒负责人批准同意。 | |||
86.对提交报告的审核意见是否及时处理或按要求回应(*) | 86.1对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审核意见,持有人应及时处理并予以回应。 | |||
五、风险 控制(PV24-PV28) 五、风险 控制(PV24-PV28) 五、风险 控制(PV24-PV28) 五、风险 控制(PV24-PV28) | PV24 | 了解持有人采取风险管理措施的相关情况,如风险控制措施、上市后研究、加强药品上市后监测等;查看持有人证明其采取风险管理措施的相关资料和证据,如药品说明书修订或备案申请、药物警戒计划、上市后研究和加强监测方案、报告等。 | 87.是否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已识别风险、潜在风险采取适当的风险管理措施(**) | 87.1持有人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已识别风险、潜在风险等综合考虑药品风险特征、药品的可替代性、社会经济因素等,采取适当的风险管理措施。 |
88.对重要风险是否制定了药物警戒计划(*) | 88.1 持有人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发现存在重要风险的已上市药品,制定并实施药物警戒计划,并根据风险认知的变化及时更新。注:对存在重要风险的品种需制定药物警戒计划,并按照品种制定。 | |||
PV25 | 查看药物警戒计划及其他相关资料:查看持有人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告知相关单位的信函、宣传单、签收单等支持文件;了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开展风险控制的品种修订完善说明书),检查持有人是否已按要求开展或完成相应工作。 | 89.是否采取了适当的风险控制措施(*) | 89.1持有人对于已识别的安全风险,应当综合考虑药品风险特征、药品的可替代性、社会经济因素等,采取适宜的风险控制措施。风险控制措施包括:常规风险控制措施、特殊风险控制措施、紧急控制措施、申请注销药品注册证书等。 | |
90.是否评估了控制措施的有效性或制定了评估方案 | 90.1持有人应当对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决定是否采取进一步行动。 | |||
91. 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按要求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告知相关单位(*) | 91.1持有人采取药品使用环节的限制措施,以及暂停药品生产、销售,召回产品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告知相关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停止销售和使用。 91.2持有人对药品不良反应聚集性事件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应将相关情况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有重要进展应当跟踪报告。 | |||
PV 26 | 了解持有人是否开展过风险沟通,何时沟通:了解风险沟通的方式和工具:检查致医务人员的函和患者安全用药提示等工具的风险沟通内容:了解持有人紧急开展风险沟通情况:针对说明书修订中增加警示语、严重不良反应、限制使用人群等内容,了解持有人是否开展了风险沟通以及具体情况。 | 92.是否开展过风险沟通 | 92.1持有人应当向医务人员、患者、公众传递药品安全性信息,沟通药品风险。 | |
93.风险沟通是否及时,方式、内容、工具是否适当 | 93.1持有人应当根据不同的沟通目的,采用不同的风险沟通方式和渠道,制定有针对性的沟通内容,确保沟通及时、准确、有效。 93.3致医务人员的函可通过正式信函发送至医务人员,或可通过相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行业协会发送,必要时可同时通过医药学专业期刊或报纸、具有互联网医药服务资质的网站等专业媒体发布。 | |||
94.出现紧急情况时,是否按要求紧急开展风险沟通。 | 94.1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当紧急开展沟通工作: | |||
PV27 | 查看药物警戒计划及证明其实施的相关材料。 | 95.药物警戒计划是否经药品安全委员会审核,相关内容是否符合撰写要求。 | 95.1持有人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发现存在重要风险的已上市药品,应当制定药物警戒计划。 95.3药物警戒计划包括药品安全性概述、药物警戒活动,并对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 |
96.药物警戒计划是否实施(*) | 96.1持有人制定的药物警戒计划(含疫苗)应按计划实施,并做好记录。 | |||
97.是否根据对风险的认知情况及时更新药物警戒计划 | 97.1 持有人应当根据风险的认知变化及时更新药物警戒计划。 | |||
PV28 | 了解持有人是否发现或获知药品不良反应聚集性事件;了解聚集性事件调查处置经过;查看调查报告、跟踪报告、总结报告;查看证明企业开展相关风险控制措施的文件或记录。 | 98.对药品不良反应聚集性事件是否及时进行了调查处置(**) | 98.1持有人发现或获知药品不良反应聚集性事件的,应当立即组织开展调查和处置,并有调查报告、跟踪报告和总结报告等可追溯调查处置过程的记录。 | |
99.是否采取适宜的风险控制措施(*) | 99.1持有人发现或获知药品不良反应聚集性事件应当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如:采取暂停生产、销售及召回产品等风险控制措施,立即组织查明原因。 | |||
100.调查处置情况和结果是否按要求进行了报告(*) | 100.1 持有人对药品不良反应聚集性事件的调查处置及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相关情况,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有重要进展应当跟踪报告,采取暂停生产、销售及召回产品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应当立即报告。 | |||
需要企业提交的各类汇总表 | 信息汇总表(见附表1):重点药品信息汇总表(见附表2):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或PBRER 情况汇总表(见附表3);上市后安全性研究情况汇总表(见附表4) | |||
注:1.要求持有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一般为三年以内,或自上次检查至本次检查期间形成的资料。 | ||||
2.本表中GVP指《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AEFI方案指《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 |
附表1
信 息 汇 总 表
药品注册 | 持有的批准文号 | 按通用名统计 | 化学药 | 中药 | 生物制品 | |
在产及出 | 在产,通用名(个) | 出口,通用名(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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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不良 | 年份 | 报告总数 | 系统反馈数 | 自主收集数 | 系统反馈未上报数 | |
境外不良 | 年份 | 严重报告数量 | 按时报告比例 | |||
注:1.XX年份是指一般为三年以内,或自上次检查至本次检查期间形成的资料。
2.报告总数=系统反馈数+自主收集数。
3.原料药、制剂中间体、体外诊断剂、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信息不需要统计和在表中列出。
附表2
重点药品信息汇总表
序号 | 药品 | 药品 | 注册时间 | 上市时间 | 是否 | 说明书变更 | 撤市、暂停、召回、 |
1 | |||||||
2 | |||||||
...... | |||||||
注:1.本表仅填写在监测期的品种及说明书变更、撤市、暂停、召回的品种;
2.说明书变更,请填写国家药监局要求变更的和企业因药品安全性问题自主申请变更的,说明书变更内容填写最新一次的变更日期和变更事项;
3.监测期品种包括:创新药、改良型新药及附条件审批药品、进口5年内的品种等。
附表3
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或PBRER情况汇总表
序号 | 药品 | 药品 | 注册日期/ | 报告 | 是否 | 最近一次报告 | ||||
第几次 | 数据 | 数据 | 报告 | 按时 | ||||||
1 | ||||||||||
2 | ||||||||||
附表4
上市后安全性研究情况汇总表
序 | 药品 | 药品 | 批准 | 上市后安全性研究 | |||||
是否制定研 | 研究 | 研究开 | 研究(或 | 研究状态 | 是否上报监管 | ||||
1 | |||||||||
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