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山西汾河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药品标准的磷酸苯丙哌林片(批号201201)案 |
当事人名称: | 山西汾河制药有限公司 |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 91141000757261333L |
法定代表人: | 秦光 |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版)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
履行方式和期限: | 主动履行 |
救济渠道: | 如不服365bet手机开户_365bet官方网_365bet线路检测中心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365bet手机开户_365bet官方网_365bet线路检测中心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