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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5-18  发稿单位:       来源: 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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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工作机构,区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派驻机构: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第5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综改示范区管委会综合办公室    

        2022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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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审批、建设及管理,促进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开放和业务协同,依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365bet手机开户_365bet官方网_365bet线路检测中心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用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19〕7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区政务信息化项目规划与立项、建设与验收、绩效与监管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使用示范区财政资金或其他资金,支撑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等法定职能,建设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的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设施、数据资源库、应用支撑平台以及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业务应用系统,或购买相关服务的项目。

        第三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用及管理应贯彻我省数字政府建设“五个一”总体思路和要求,落实统筹、集约、共享、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信息化相关工作的职责分工:

        (一)行政审批局是示范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政务信息化顶层设计、立项审批、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工作;

        (二)财政管理运营部负责项目的预算评审工作,出具预算评审意见,统筹安排项目预算;

        (三)综合办公室(保密办)是政务信息化项目涉密审查部门,负责开展涉密信息化项目前置审查;

        (四)政务服务中心(大数据中心)是政务信息化公共支撑管理与运营部门,负责全区政务信息化公共基础支撑平台的建设、运维、运营;

        (五)示范区各部门负责组织本单位项目的立项申报、方案编制、采购实施、建设过程管理、初步验收、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立项

        第五条  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示范区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如内外部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的,应组织评估论证,提出调整意见后报管委会批准。各部门编制相关规划涉及政务信息化的,应当与示范区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  每年10月底前,各部门向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下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计划,并附项目方案概要。方案概要应达到项目建议书深度要求,提出资金匡算。

        第七条  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示范区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及各部门年度立项计划,制定下一年度政务信息化建设计划,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经批准的建设计划是财政管理运营部编制下一年度信息化投资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未纳入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或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进入立项审批程序。

        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或涉及示范区重大战略等特殊原因,已落实资金渠道的项目,经管委会同意可补充纳入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流程如下:

        (一)方案编制。各部门基于业务需求,组织编制项目立项申请报告。

        (二)部门初审。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政务信息化有关要求,对项目规划符合性、重复性、必要性、可行性、安全性以及项目统筹度、建设集约度、数据共享度等方面进行初步审核。涉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区块链信息服务、安全可靠等特殊行业、领域或有明确管理要求的,应征求相关管理部门意见。对涉密项目,由涉密审查部门出具审查意见。

        (三)专业评审。部门初审通过后,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咨询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论证评估。

        (四)预算评审。信息化主管部门委托财政管理运营部对项目进行预算评审,提出预算评审意见。

        (五)管委会审定。信息化主管部门综合项目评审及预算审核情况,提出项目立项审批意见,报管委会同意后印发正式立项批复文件,完成立项。

        第十一条  建设类项目申请报告应达到初步设计深度,政府购买服务类项目应明确主要目标、服务需求,提出服务方案。

        项目立项申请报告应满足开展预算评审有关要求。内容包括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分析、信息资源共享、项目绩效目标等。提出的建设方案(或服务方案)应充分利用示范区信息化基础设施,实现同我省及示范区重点应用的整合共享。根据相关规定提出项目的网络安全需求,同步规划、同步设计网络安全及密码应用等相关内容,明确项目的安全测评(测试)、密码应用测评、第三方软件测试、绩效评价等第三方服务内容。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予立项:

        (一)不属于示范区政务信息化规划范围的,但上级部门或管委会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二)存在功能相近系统或其他涉及重复建设的;

        (三)未落实国家密码政策和标准规范,未同步规划密码保障的;

        (四)未编制信息资源共享方案,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重复采集数据的;

        (五)未对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的;

        (六)申报部门存在其他内容相关的项目,且尚未验收的。

        第十三条  对于内容复杂、资金规模较大、情况特殊或有重大影响力的项目,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等基础上提出立项审批意见。

        第十四条  信息化基础设施、公共支撑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基础安全平台等项目由信息化公共支撑管理与运营部门统一建设实施。

        第十五条  跨部门共建共享的项目,由牵头部门会同参建部门,共同形成项目整体方案,联合报批。

        第十六条  由国家、省有关部门组织,需要示范区协同分级建设,并配套资金的项目,应按照项目立项流程进行申报。

        第十七条  严禁以购买服务之名进行信息化建设。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项目,在履行立项审批程序后,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实施:

        (一)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365bet手机开户_365bet官方网_365bet线路检测中心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相关规定;

        (二)不属于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且不存在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等情况;

        (三)在信息系统使用期限内,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支付的服务费预算总额,明显小于通过自行建设所需的建设、运维经费总额,具有较好经济性的;

        (四)不违反国家关于政务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安全保密有关要求。

        第十八条  采购上级部门统一安排部署的信息系统、采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成熟软硬件产品或服务、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方案编制等,无须列入年度计划或进行项目立项审批,由部门向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按规定进行采购。

        经上级或有关部门立项审批,需由示范区负责管理、运维、使用示范区信息化公共支撑的信息化项目(信息系统),应由项目(系统)主管部门向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文件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审批部门、绩效目标及绩效指标、投资额度、运行维护经费、经费渠道、信息资源目录、信息共享开放、应用系统、等级保护或者分级保护备案情况、密码应用方案和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内容。

        第十九条  不得将信息化建设相关内容打包到其他类项目建设中,不得未经批准使用办公经费、专项经费等自行开展建设规避项目管理。其他类项目中,政务信息化部分资金超40%的,需将相关建设内容拆分,按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管理。

        第三章  建设与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文档管理、资产管理等制度。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健全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估。

        第二十二条  信息化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在项目报批阶段,要对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项目密码应用和安全审查情况是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采购。对于投资规模过大、项目建设单位不具备建设运行维护能力的项目,应当充分发挥相关职能部门作用或者外包,减少自建自管自用自维。

        第二十四条  信息化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充分依托我省及示范区信息化公共基础支撑设施开展集约化建设。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并征求有关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意见,形成项目绩效监控报告,在建设期内每年年底前向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

        项目绩效监控报告主要包括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对已投入试运行的系统,应当说明试运行效果及遇到的问题等。

        第二十七条  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审定预算、建设目标不变,主要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总投资15%,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调整,并向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一)根据上级部门或管委会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三)根据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信息化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际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审定的项目预算。因政策调整、价格上涨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的,由建设单位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渠道,由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管委会批准,并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不变,项目总投资有结余的,按照相关规定将结余资金退回。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暂停项目建设。

        第三十条  信息化项目验收包括初验和竣工验收。初验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初验合格且已完成所有安全合规测试(测评),系统稳定试运行3个月以上至6个月内,应当申请竣工验收。不能按期申请的,应向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项目审定预算不超过5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验收资料向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并探索应用电子档案。未进行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第三十二条  加强项目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在项目招标、合同签订等环节,应当明确项目完成后形成的全部项目成果(如设计文件、源代码、测试文档等)及相关知识产权归属,原则上属于项目建设单位所有。

        第三十三条  项目建成后形成的各类资产(包括软件等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及时办理资产登记、划拨和信息入库等手续。

        第三十四条  信息化项目实行质量保修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合同中约定质量保修内容。原则上,保修期自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

        第三十五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运行和维护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按照我省及示范区运维服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建设单位应确定项目运行和维护机构,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保障政务信息化项目安全、可靠运行。

        第三十六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协同联动,对于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信息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整改完成前,责任部门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信息系统。

        第三十七条  采用购买服务形式实施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履行建设单位相关职责。

        (一)申报单位要加强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监督项目执行效果、监控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

        (二)申报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决定是否委托监理单位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理、是否委托第三方对服务绩效进行评价。

        (三)申报单位应在项目合同中明确服务期间及服务结束后信息系统、知识产权、数据资产等的归属。

        (四)购买服务类项目合并组织初步验收及竣工验收。项目完成全部服务内容,服务期结束后3个月内,申报单位应申请进行竣工验收,不能按期申请的,应向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项目审定预算不超过50万元的项目,由申报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验收资料向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绩效与监管

        第三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信息化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项目安全测评(测试)、密码应用测评、第三方软件测试、绩效评价、跟踪监督、审计等管理工作,如实提供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三十九条  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个月至24个月内,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项目绩效目标管理有关要求开展自评价,并将评价报告报送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管理运营部。

        第四十条  财政管理运营部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可对项目资金使用、项目绩效等方面进行资金绩效再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后续运维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  信息化主管部门对项目运行效率、信息安全、应用效果等方面进行总体监督,可委托相应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后评价。

        信息化主管部门可联合财政管理运营部,统一开展后评价及资金绩效再评价。

        第四十二条  加强对自评价、后评价、资金绩效再评价结果的应用,相关主管部门应根据评价结果对信息化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相关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信息化项目及相关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三条  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信息化项目是否符合国家、365bet手机开户_365bet官方网_365bet线路检测中心及示范区有关要求,以及项目建设过程、资金使用、密码应用、网络安全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发现违反有关规定或者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责任部门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安排资金、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第四十四条  部门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程序,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预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其他责任事故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违反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截留、挪用信息化项目资金,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特殊信息化项目的审批、建设、管理,上级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20年1月3日印发的《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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